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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财産制契約
發(fā)布時(shí)間:2012-11-15浏覽數:1881
立共同财産制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,同立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,因甲方與乙方由_________、_________兩(liǎng)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締結婚約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,茲為甲乙雙方協議結果願意于結婚之前約定夫妻共同财産制,因乙方現為未成(chéng)年人,故特經(jīng)請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請賽同媒介人兩(liǎng)位為證人,訂立本共同财産契約各應遵守條件如下:
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婚時(shí)起(qǐ)除法定特有财産外,對(duì)于甲乙雙方現有及將(jiāng)來取得的一切動産及不動産,暨精神上及勞力上所得的财産,願意合并為共同共有權登記。
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將(jiāng)來取得的不動産所有權登記,均應用甲乙雙方的名義為取得共同共有權登記。
第三條 甲乙雙方對(duì)于共同财産各不得擅自處分其應有部分。
第四條 關于共同财産的管理使用收益,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費用由共同财産負擔。
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一方對(duì)于共同财産處分時(shí),除屬于純粹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外,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為處分,或一方應事(shì)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為之。
第六條 甲方對(duì)于共同财産管理不善,或有浪費之時(shí),乙方得請求劃分财産,又乙方認為甲方的管理财産不善有使負債超過(guò)資産之憂時(shí),得以廢止本共同财産制。
第七條 甲方對(duì)于下列債務由甲方單獨,并就(jiù)共同财産負清償的責任。
    (1)甲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。
    (2)甲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。
    (3)乙方因日常家務代理行為而發(fā)生的債務。
    (4)除第三款規定外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以共同财産為負擔的債務。
第八條 乙方對(duì)于下列債務由乙方個人并就(jiù)共同财産負清償的責任。
    (1)乙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。
    (2)乙方因職務或營業所生的債務。
    (3)乙方因繼承财産所負的債務。
    (4)乙方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。
第九條 乙方對(duì)于下列債務應由乙方的特有财産負清償責任。
    (1)乙方就(jiù)其特有财産設定的債務。
    (2)乙方逾越日常家務代理權限的行為所生的債務。
第十條 甲乙雙方間的家庭生活費用,除應由共同财産負擔外,如共同财産不足負擔時(shí),須先由甲方負擔,而甲方無支付能(néng)力時(shí),由乙方負擔。
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(duì)于共同财産所負的債務,經(jīng)一方將(jiāng)自己特有财産為清償時(shí),或個人的特有财産所生的債務,由以共同财産為清償的,均得對(duì)他方請求補償。
  前項補償請求權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。
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死亡時(shí),對(duì)于共同财産應以平均分割取得。即共同财産的半數歸于死亡者的繼承人,其他半數歸屬于生存的一方。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(shí),對(duì)于共同财産所請求的數額,不得超過(guò)離婚時(shí)所應得的數額。
第十三條 共同财産關系,因如民法第_________條規定的情形,或因廢止本契約以及改用他種(zhǒng)約定财産制,因甲方與乙方離婚,而消滅對(duì)于共同财産的分割,于甲乙雙方各取得共同财産的半數。
第十四條 本共同财産契約,于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,得随時(shí)以契約廢止或變更,或改用他種(zhǒng)約定财産制契約。
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後(hòu),應依民法第_________條的規定,經(jīng)向(xiàng)所轄法院申請公證,及為夫妻财産契約的登記。
立共同财産契約人(簽字):_________  立共同财産契約人(簽字):_________ 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   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
證人(簽字):_______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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